允许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条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09年3月,肖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11日,肖某由于工作原因与其部门主管发生争执,双方随后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同事劝散。1月20日,公司以肖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肖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公司称,肖某的恶劣行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来处理并无不妥,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依据。
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依法进行劳动管理的权利。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关于“严重”的程度法律没有明文界定,应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对何种情形为“严重”进行事先界定,没有细化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肖某的过激行为,应属一般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单位的批评教育,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肖某来说有失公允。
因此,公司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在调解无效后,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00元。
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表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不给肖某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部门的论述、裁决正确,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律师提醒职工群众,在工作中难免遇到类似的情况,如果觉得企业有违法行为,不要被他们的说辞所蒙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