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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律体系下认定保护中国驰名商标

新商标法律体系下认定保护中国驰名商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新商标法律体系下认定保护中国驰名商标

导言:新修订并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在广告宣传和产品标签上以及其他一切商业用途”。如此看来,驰名商标是否不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了?“驰名商标”是不是没有必要认定了?“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是不是要退出历史舞台了?答曰:非也!

国家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在加大而不是减小。

从最近几年国内相关机构公布的实施策略和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们的驰名商标培育和保护力度不会减弱更不会消失。相反地会更加注重品牌的培育和推广,使每一家企业都重视自己的品牌保护,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到企业的具体要求。

由于近些年来驰名商标概念发生异化,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当作一项企业荣誉而不是从品牌保护的出发点来认识驰名商标,更有甚者片面追求纯粹的所谓奖励,不择手段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结果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并非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可谓乱象丛生。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没有真正起到保护驰名商标的作用,反而对企业自主创立的品牌保护意识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将驰名商标重新定义:“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从根本上解决了驰名商标的性质问题。

新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均对驰名商标保护和认定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也从法律上具体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具体到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和评审案件审理中,可以做如下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对驰名商标实行“按需认定”。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在于能够提供强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力度。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混淆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类似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强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大小直接相关。在有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案件中,应首先对商标是否驰名及其驰名程度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存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导公众,并对系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或者是否应当宣告无效作出处理。(部分内容来自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国,也履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义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是基于案件处理需要,对驰名商标持有人、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保护与维护的法律适用过程。认定是保护的前提,保护是认定的目的,两者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