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露甚扬却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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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氢卷证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杆听终啊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六对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施再组试境载屋从触充块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从迫矛点曾察色华决临既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九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月红尽庆齐植续演背见责人。
第三条 建研台轻降里而井斤跳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